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摘要: 為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和執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建材供應等企業,以及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建筑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制度。
第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按照“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本辦法所列認定情形和依據、列入程序,將嚴重失信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其中,注冊執業人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事前告知。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申請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四)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方式參與投標的;
(五)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內,因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類施工揚塵違法行為被處罰4次及以上、惡意制造揚塵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經法院判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或勞務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分為可修復失信行為和不可修復失信行為。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八)項所列情形屬于可修復失信行為,公示期為6-12個月;其他所列情形屬于不可修復失信行為,公示期為12個月。
第七條 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責令改正通知書;
(四)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項情形被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文書。
第八條 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集和查實符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建筑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信息,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二)登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信用服務監管平臺”,提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申請,并列明企業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門等相關信息,并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將《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移出)申請表》(見附件)及相關證據資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四)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對后,將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以下程序進行:
屬于不可修復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在公示期滿后,自動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出。
屬于可修復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提交守信承諾,向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提出移出申請。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確認后,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程序,將建筑市場主體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但公示期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及時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當將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動態進行全面核查;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不得將其作為評選表彰對象,已獲得的表彰不再納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移出)申請表
來源:北京住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