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 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摘要: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 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 為維護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 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門印發的 《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 (發改法規 〔2015〕 787號)要求,現就我省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 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 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商務 局、司法局:
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門印發的 《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 (發改法規 〔2015〕 787號)要求,結合河北省實際,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部門對2016年 印發的 《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 實施意見》 (冀發改法規 〔2016〕230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 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關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 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 為維護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 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門印發的 《關于建立清理 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 (發改法規 〔2015〕 787號)要求,現就我省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 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定期清理機制
(一)清理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所有涉及招標投 標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 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可以保留;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或者不同文件 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改;主要內容不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或者已 經被新制定的有關規定替代的,或者規定事項已經完成的,或者 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當廢止或宣布失效。堅決糾正違法設置 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的行為。清理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清理職責。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 “省政 務服務辦”)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招標投標 規定清理工作。 按照 “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縣級以上招標投標指導協 調部門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制定的招標投 標規定進行清理;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招標投標規定由牽頭部門 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 招標投標規定由起草或組織實施的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各有關部 門提出清理意見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清理意見報送本級招標 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匯總。 縣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將本級清理意見匯總后報送市級 招標投標協調部門;市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對縣級清理意見 進行匯總,連同本級清理意見匯總后報送省政務服務辦;省政務 服務辦對全省 (包括省、市、縣三級)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匯 總。
二、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一)規范目錄形成。省政務服務辦對全省經清理后擬保留 的招標投標規定進行匯編,擬訂目錄,并在省政務服務辦門戶網 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以便市場主體、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或補充完善建議。并根據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補充調整完善,與有關部門確 認后形成正式目錄,通過省政務服務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統一目錄管理。省政務服務辦對全省范圍內招標投標 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的目錄管理。未列入目錄的有關規定,一律不 得作為行政監管的依據,市場主體有權拒絕執行并向有關部門投 訴舉報。
(三)適時目錄更新。招標投標規定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有 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將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標投標規定目錄報 送省政務服務辦,由省政務服務辦進行匯編,形成全省更新后的 統一的招標投標規定目錄,通過省政務服務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 布實施。
三、推進信息公開制度
(一)推行信息公開。
縣級以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新制 定或修改招標投標規定的,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有關招標投 標行政監督平臺和本級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 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并做好意見整理和反饋。對于 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意見比較集中的,應當組織專題論證。 縣級以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統一的招標投標目 錄,編制本部門現行有效的招標投標規定目錄,連同文件全文在 本部門門戶網站、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 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
(二)暢通反饋渠道。
縣級以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以及公共服務 平臺建立清理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投訴舉報渠道,便于市場主體 以及社會公眾在線提出咨詢和有關意見建議。對屬于本部門制定 的有關規定,應當認真研究,對存在問題的內容盡快予以修改或 廢止;對不屬于本部門的規定,要及時轉有關部門處理。辦理情 況應當及時向提出意見建議的市場主體反饋。
四、建立后評估機制
縣級以上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實施超過三年的招標 投標規定組織后評估,鼓勵委托有關行業協會、咨詢機構、科研 院校等社會組織對招標投標規定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及時根據評 估情況對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五、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省政務服務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行政區域內 招標投標規定清理工作的定期檢查,對市場主體反映的有關部門 和地方招標投標規定存在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及時轉請有關部門 和地方研究處理;對于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市場反應強 烈的有關規定和做法,責成其自查自糾;對整改不力、應清未清 的,將專題向省政府報告。
本實施意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關于建立 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實施意見》 (冀發改法規 〔2016〕230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綜合處
來源: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綜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