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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政策法規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板塊: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0-12-07 10:31:00
閱讀數:1490

摘要: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財政部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財政部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20年12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實現政務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目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政府采購的原則】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國家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五條【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涉及財政支出責任的項目,應當堅持必要、可承受的財政投入原則,健全財政支出責任監控和風險預警機制。
第六條【政府采購模式及集中采購范圍的確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國務院統一制定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目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實行限額標準管理制度。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等要求進行采購;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九條【政府采購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等。
第十條【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督管理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購信息資源互聯共享。
第十一條【信用體系建設】國家加強政府采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第十二條【績效管理】預算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根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提升財政支出績效水平。
第十三條【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國家加強政府采購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府采購教育和培訓,提升采購專業化水平。
第十四條【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參加人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參加人】政府采購參加人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咨詢人員、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采購實體。
其他采購實體是指實現政府目的,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采購項目范圍,由國務院確定。
第十八條【供應商】供應商是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意愿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承擔采購項目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有下列情形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社會保障資金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他情形。
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以往履行與采購人及其所屬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加采購活動,但應當提前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資質和業績應當與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相適應,業績情況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人的業績。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聯合體及要求】兩個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但采購文件規定不接受聯合體形式的除外。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采購項目要求的相應專業工作能力,并在聯合體協議中載明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的各專業資質等級,根據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專業分工,分別按照承擔相應專業工作的資質等級最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及其職責】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十三條【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對于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項目的委托和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對于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預算部門可以歸集所屬預算單位需求,統一組織采購。
對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集中帶量采購,提高效益。
第二十五條【委托代理協議】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專家及其職責和禁止行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咨詢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所獲悉的商業秘密和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參加人的禁止事項】政府采購參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賄、不正當競爭等法律禁止的方式和手段,謀取中標、成交、入圍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十八條【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包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支持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
第二十九條【支持本國產業】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政策制定主體及執行措施】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首購訂購、預留采購份額、制定采購需求標準、評審優惠、優先采購、鼓勵分包等執行措施,實現政府采購政策目標。
第三十一條【落實采購政策的要求】采購人應當在預算編制、需求確定、方式選擇、項目評審、合同訂立和履行等采購活動中,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三十二條【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定期報送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建立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政府采購活動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四章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第三十四條【采購需求編制依據】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展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購預算、采購政策以及市場調查情況等,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采購項目的功能或者目標,確定的采購標的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是采購人確定采購方式、競爭范圍、合同定價方式,以及開展履約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采購需求的內容】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衛生、技術規格、物理特性、包裝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等要求;
(五)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六)采購標的的專用工具、備品備件、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要求;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八)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采購人應當按照先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原則,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確定采購需求。符合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至(四)項情形的,采購人可以在采購實施階段,通過與供應商談判確定采購需求。
第三十七條【采購需求編制主體】采購人可以自行編制采購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咨詢機構編制。采購人對采購需求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采購需求編制方法】編制采購需求,應當開展市場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咨詢論證。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采購計劃】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特點編制采購計劃。采購計劃包括采購實施時間、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方法及專家選取、采購子項目劃分與合同分包、合同定價方式、知識產權約定、風險管理措施等。
采購子項目劃分應當按照有利于選擇采購方式、落實采購政策、促進公平競爭、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則確定。合同分包應當按照技術、產品協作實際需要和支持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確定。
第四十條【內部控制管理】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采購計劃審核,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審查】采購人應當對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進行審查,健全評估論證和集體決策制度,確保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合法、規范、科學,體現預算績效目標。
第四十二條【采購意向公開】采購人應當根據編制的采購計劃,及時發布采購意向公告,方便供應商獲悉政府采購信息。
第五章 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采購方式種類】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詢價;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框架協議采購;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和市場供需等情況,依照本法規定的適用情形,確定采購方式。
第四十四條【競爭范圍】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框架協議等競爭性采購方式的,應當實行公開競爭,但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審查供應商的競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審查競標文件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前款所稱的競標,是指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以及框架協議方式中的響應征集。
第四十五條【競標供應商數量】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參加競標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
公開競爭后參與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但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十六條【公開競爭和有限競爭】實行公開競爭的,采購人應當以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競標;實行有限競爭的,采購人應當以書面方式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特定供應商參加競標。
第四十七條【有限競爭的供應商邀請】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情形的,采購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進行資格預審,向資格審查合格的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
除資格預審公告載明競標供應商數量限制和從通過資格審查的合格供應商中確定有限數量競標供應商的標準外,采購人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合格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
第四十八條【評審因素設置要求】本法規定的綜合評分法,其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采購標的的價格、質量和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相關。對質量、價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應當設置為評審因素。
評審因素應當與采購需求中的商務條件和技術要求相對應。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客觀評審因素應當設置固定的分值,主觀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單項評審因素的分值并明確評審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區間。
第四十九條【評審專家的確定】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素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確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評審小組中的評審專家。
采購需求難以準確描述、評審因素需要進行主觀判斷的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評審專家的選擇標準和程序。
第五十條【中標、成交、入圍公告及通知】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依照本法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后,應當及時公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同時向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并將中標、成交、入圍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成交、入圍的供應商。
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項目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終止采購】在政府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采購: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中,投標、響應和報價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后仍然影響采購公正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終止采購后,采購人應當將終止理由通知所有供應商。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采購;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依照本法確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緊急采購程序】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采購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人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條件參與緊急采購。
第五十三條【采購檔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資料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資料是指在采購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和記錄采購過程的電子及紙質文件,包括采購預算,采購計劃,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或者征集文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評標報告或者評審報告,談判記錄或者協商記錄,定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節 招標
第五十四條【招標的適用情形】采購需求完整、明確,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采購時間能夠滿足采購人需要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
第五十五條【招標文件】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需求、投標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行措施、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事項。
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
第五十六條【招標所適用的合同定價方式】招標應當依照本法簽訂固定價格合同。
第五十七條【投標邀請】采購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邀請供應商參加投標,并向其提供招標文件。
第五十八條【等標期】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但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購技術規格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價格透明的產品;
(二)廢標后不改變資格條件和采購需求再次招標的;
(三)已公開的采購意向包含具體采購需求的;
(四)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投標文件】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六十條【投標】供應商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六十一條【開標】采購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立即開標。開標由采購人主持,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需求特點和優質優價等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采取分段開標和分段評標。分段開標的,對未開標部分應當妥善保存。
第六十二條【評標方法】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六十三條【評標主體】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也可以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第六十四條【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三節 競爭性談判
第六十五條【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預先確定詳細規格、具體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二)需要通過談判確定項目設計方案、解決方案的;
(三)新技術、新產品的訂制、訂購項目需要通過談判確定采購目標及成本分擔、成果激勵機制的;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中提供長期運營服務的項目,需要通過談判確定服務標準以及物價變動、融資、自然災害等風險應對方案的;
(五)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第六十六條【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淘汰供應商與評定成交的方法和標準等事項。
第六十七條【談判所適用的合同定價方式】談判可以依照本法簽訂固定價格合同、成本補償合同和績效激勵合同,或者簽訂成本補償和績效激勵相結合的合同。
第六十八條【談判邀請】采購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第六十九條【談判小組】采購人應當依法成立談判小組,負責談判和評審工作。
談判小組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第七十條【談判內容】談判小組應當根據談判文件和供應商響應情況制訂談判提綱,重點就未明確的采購需求、需要供應商提供的設計方案、解決方案、合同文本、風險分擔或者應對、成果激勵機制、價格等內容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第七十一條【談判要求】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談判過程應當進行記錄,詳細記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提出的建議或者方案,談判小組討論過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
第七十二條【最后報價】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尚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等交易條件。根據談判情況,談判小組可以確定采購需求,也可以確定一種或者多種設計方案、解決方案,讓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
第七十三條【談判評審】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方案和價格應當作為主要評審因素。談判文件可以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價格部分采取分段評審。
第七十四條【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四節 詢價
第七十五條【詢價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貨源充足的現貨;
(二)規格、標準統一的貨物;
(三)簡單的服務和工程。
第七十六條【詢價通知書】詢價通知書應當明確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行措施、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及一次性密封報價等報價要求、評定成交的方法和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事項。
第七十七條【詢價所適用的合同定價方式】詢價應當依照本法簽訂固定價格合同。
第七十八條【報價邀請】采購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邀請供應商參加報價,并向其提供詢價通知書。
第七十九條【詢價評審】評定成交應當采用最低評審價法。
采購人應當自行評審并確定滿足詢價通知書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采購人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成詢價小組,由詢價小組進行評審并確定滿足詢價通知書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詢價小組成員及人數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自行確定。
第八十條【電子反拍】詢價可以采用電子反拍程序實施,供應商在報價截止時間前可以進行多次報價,以最后一次報價為其最終報價。報價截止后,根據事先確定的排序規則,自動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節 單一來源
第八十一條【單一來源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公開競爭后沒有供應商參與競標或者沒有合格標,以及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務的;
(四)采購藝術作品或者邀請具有特定專業素養、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
(五)采購原型、首項貨物或者服務;
(六)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采購;
(七)必須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的;
(八)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九)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或者需要向原供應商采購工程,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適用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對原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實質性修改。適用前款第(三)至(十)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八十二條【單一來源采購程序】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進行協商采購。采購人應當根據市場調查和價格測算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成本說明或者同類合同市場報價記錄,并重點就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達成合理價格與供應商進行協商。協商過程應當進行記錄。
采購人應當自單一來源協商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單一來源采購書面報告。
第六節 框架協議
第八十三條【框架協議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
(二)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自身需要多頻次采購且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不確定,單筆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多家供應商承接有利于項目實施和提高項目績效的;
(三)確定多家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公共服務項目;
(四)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征集公告】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發布公開征集公告,邀請供應商參加征集活動,并向其提供征集文件。
第八十五條【征集文件】征集文件應當明確采購需求、供應商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行措施、報價要求或者質量競爭要求、入圍評審方法和標準、協議供應商的退出和補充機制、擬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等事項。
第八十六條【入圍評審方法】入圍評審方法分為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第八十七條【評審小組】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負責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價格可以自行評審,也可以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評審。
評審小組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第八十八條【確定入圍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入圍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入圍供應商。
第八十九條【簽訂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與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應當明確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以及采購標的單價、費率或者折扣率、量價關系等合同定價方式和入圍供應商關于采購標的質量的響應情況。
第九十條【授予合同及框架協議適用的合同定價方式】采購人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約定,按照不高于入圍最高限價或者不低于入圍質量標準的原則,從入圍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授予合同。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依照本法簽訂固定價格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一節 合同訂立與履約管理
第九十一條【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法典。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形式】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形成交易記錄。
第九十三條【合同必備條款】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驗收標準;
(八)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
采購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中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歸屬。
第九十四條【合同定價方式】政府采購合同根據合同的標的和績效目標,可以采取以下合同定價方式:
(一)固定價格。對于采購成本可以準確估算的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簽訂合同,付款與合同履行進度掛鉤。
(二)成本補償。對于履約過程中因存在不確定性而無法準確估算采購成本的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上供應商履約過程中產生的可列支成本確定合同價格,但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最高限價。
(三)績效激勵。對于技術創新、節約資源和提前交付能夠更好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的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價款的支付與供應商履約行為掛鉤,依據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滿意度或者資金節約率等支付合同價款。
第九十五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由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或其設立的項目公司簽訂。
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合作范圍與服務內容、當事人各方的承諾與保證、交付及考核標準、績效指標、對價與支付、補貼、運營及服務標準、政府提供支持與便利、公共利益與普遍服務義務、防止壟斷的限制、信息披露機制、臨時接管、直接介入、終止及補償等。
第九十六條【合同簽訂的時間】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九十七條【合同簽訂依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九十八條【合同備案】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在電子交易系統簽訂的電子合同,采購人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備案,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轉包禁止與合同分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其他供應商。
采購文件明確規定采購項目允許分包,且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一百條【履約擔保】采購人可以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十。
履約保證金應當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險、保函或者支票、匯票、本票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第一百零一條【追加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零二條【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
根據采購文件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并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采購任務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
(二)因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供應商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條【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節 履約驗收
第一百零四條【分類驗收】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通用的貨物和服務由采購人組織本單位驗收人員自行驗收。
工程項目、大型或者復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以及特種設備,采購人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
第一百零五條【驗收方案與質量標準】采購人應當根據國家、行業驗收標準,以及合同約定制定驗收方案,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和內容等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驗收人員】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要求組成驗收小組,驗收人員與采購人員應當分開。
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的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參與驗收。
對于采購人與使用人、服務對象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第一百零七條【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開展驗收。
驗收結束后,驗收人員應當出具驗收報告并簽字,驗收報告應當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等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驗收結果】驗收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入圍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一百一十條【質疑答復】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疑投訴】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就質疑事項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一百一十二條【投訴處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參加人。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可以先行調解,必要時組織質證。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以及需要有關參加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第一百一十三條【暫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投訴處理的救濟】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政府采購爭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司法救濟】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過程中,供應商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供應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購爭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供應商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應當及時告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終止投訴處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監督檢查內容】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政策、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防范利益沖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一百一十八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一百一十九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人員要求】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一百二十條【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的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及政策的情況,采購人與締約供應商的履約守信情況,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及履約守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且將抽查事項及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二十二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政府采購參加人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各部門協同監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四條【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參加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一百二十五條【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第一百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采購人責任】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或者執行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規定的;
(二)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三)未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的;
(四)未依法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的;
(六)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
(七)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八)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十)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十一)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十二)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十三)違法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采購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國家規定、行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合同履約驗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購文件資料,或違法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采購文件資料的;
(十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爭議處理、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九)泄露商業秘密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二十)未嚴格執行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對采購代理機構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采購代理機構及其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
(二)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四)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泄露商業秘密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十)未嚴格執行本法其他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的特別責任】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
(三)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一百三十條【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責任】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評審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故意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
(三)未依法客觀進行項目評審的;
(四)與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五)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泄露商業秘密或泄露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理情形】違反前四條規定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認定中標、成交或者入圍結果無效、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入圍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供應商一般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違法轉包、分包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惡意投訴】供應商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
第一百三十四條【供應商嚴重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延長至三年,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參加人員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入圍無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聽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限制相關政府采購參加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對其處以六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民事責任】政府采購參加人違反本法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關于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關于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政府采購的問題】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所實施的采購問題】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軍事采購問題】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本法實施具體步驟和辦法的制定】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法規定另行制定。
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合同范本等標準文本,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法規定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計算方式】本法規定按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四十六條【本法的施行時間】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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