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共資源交易主要分類有哪些?
摘要: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經常發布一些建設和發展項目信息。雖然國家建設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不是自然形成的,但具有公有性,可以向不特定人提供,并為取得項目開發權、承攬權或者商品供應權、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帶來商機或效益屬于公共資源范疇。
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經常發布一些建設和發展項目信息。雖然國家建設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不是自然形成的,但具有公有性,可以向不特定人提供,并為取得項目開發權、承攬權或者商品供應權、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帶來商機或效益屬于公共資源范疇。那么我國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有哪些分類呢?
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應當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一)政府采購類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當進行政府采購。
(二)建設工程類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非國有企業的一般性自建工程雖然也具有可交易性質,但法律未規定應當公開交易。
(三)土地及礦產資源類
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劃撥用地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出讓。國家土地有償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權人,該土地使用權人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此外,礦藏屬于國家所有。向具有開采權資質的企業出讓礦藏開采權的行為,屬于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四)國有產權類
國有產權主要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車輛、設備及其他動產、不動產。國有產權出讓通常發生所有權轉移,屬于可交易公共資源,實踐中均列入了公共資源交易的范疇。此外,通過司法途徑強行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財產公開出讓的行為,通常也列入產權公開出讓的范疇。
除以上四類以外,國有房屋出租、交通線路運力投放、無線頻道利用權轉讓、國有廣告牌出租及其他公共信息資源利用權出讓,也屬于可交易公共資源范疇。
來源:筑龍電子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