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有哪些流程?
摘要:競爭性談判是指招標后沒有合格供應商、技術復雜、緊急需求、不能事先計算總價等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出邀請....
競爭性談判是指招標后沒有合格供應商、技術復雜、緊急需求、不能事先計算總價等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出邀請,通過談判,談判小組從中選擇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哪些情形可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①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②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③ 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④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 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② 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③ 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④ 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⑤ 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來源:北京筑龍數智招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