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集采目錄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摘要: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出臺《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新目錄”)。新目錄首次提到了框架協議采購,強化了采購人主體責任,強調了政府采購全過程管理。
本報訊 記者牛向潔報道 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出臺《山西省2021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新目錄”)。新目錄首次提到了框架協議采購,強化了采購人主體責任,強調了政府采購全過程管理。
據了解,在目錄執行的有關要求上,新目錄貫徹了山西省此前建立的新型采購人制度,按照“誰采購、誰盡職、誰負責”原則,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現行政府采購評審機制客觀上分散了采購決策權,盡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等各方按照程序履行,但沒有形成對采購過程、結果和效果的有效負責。因此,健全職責清晰、權責一致、內控有力的新型采購人制度成為山西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務。
與此同時,山西省進一步提出“誰盡職”這一關鍵點,強調采購人在整個采購過程中的主體責任和主導作用。山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采購人不但需要對采購結果負責,也要在采購各環節盡職盡責。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和專家提供服務,但也需負責決策和判斷,采購代理機構和專家不能替代采購人的職責。
新目錄把采購需求作為實現采購全鏈條的“綱”,綱舉目張,緊抓這個統領點,加強政府采購全過程管理。一方面,針對政府采購活動存在的“邊決策、邊執行、邊改動”問題,通過加強采購調查研究,增強采購需求及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精準度,推進采購事項一次或者一攬子決策,促使采購人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提升專業能力。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購從程序管理向結果導向轉變的過程中,引導采購人轉變只關注其中某個環節的觀念,樹立預算與需求編制、合同訂立、履約驗收、爭議處理和績效評價等政府采購全過程各環節緊密銜接管理的理念。
記者注意到,新目錄還探索對框架協議采購使用范圍和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作出規定。在使用范圍上,新目錄明確,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采購金額低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即貨物和服務采購金額省市級在50萬元以下、縣級30萬元以下、工程采購金額省市縣在60萬元以下的,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采購。新目錄還進一步明確了使用框架協議采購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即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貨物、服務采購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工程類采購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按照框架協議確定的規則、方式進行二次競價。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價格為最高限價,組織入圍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成交供應商。此外,對于已納入山西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的,新目錄規定可按照電子形式的競爭方式采購。
上述負責人表示,框架協議采購作為一種新的采購方式,山西在努力探索,將其納入到新目錄,力求豐富政府采購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給。
新目錄的另一變化是明確國家安全或公共服務政府采購項目的確定機構為主管預算部門,并規定由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新目錄取消了此前要求公共安全或公共服務政府采購項目達到400萬元的限額標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按照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在預算編制上,新目錄要求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采購單位要細化采購品目,應編盡編、應列盡列、名實相符、編實列細。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要做好預算科目和采購品目之間的轉化細化,因此,山西進一步強調預算的編實列細,使預算編制精細化、科學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目錄還指出,在政府采購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堅持公共屬性,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政府采購監管職責。
對比上一期目錄,新目錄的品目數量和種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與上一期保持一致。貨物、服務和工程品目共35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采購單位可依法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以及山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